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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祁长海与茌平县冯屯镇祁楼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长海,茌平县冯屯镇祁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茌商初字第119号原告:祁长海,男。委托代理人:刘德功,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茌平县冯屯镇祁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茌平县冯屯镇祁楼村。法定代表人:祁恒友,主任。原告祁长海与被告茌平县胡屯镇祁楼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太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长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德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茌平县冯屯镇祁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祁恒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长海诉称:1997年祁楼村发展蘑菇,原告向村里提供菌种,计价6462.40元,后经催要给付约3000元,余额3400元及利息至今为付。请求法院判令给付菌种款34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茌平县冯屯镇祁楼村民委员会未答辩。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可以确认如下事实:1997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该欠据加盖茌平县祁楼村民委员会公章,证明茌平县冯屯镇祁楼村民委员会欠到祁长海菌种款6462.40元,后给付约3000元,余款经多次催要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欠据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茌平县冯屯镇祁楼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欠款依法应予支持,并自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茌平县冯屯镇祁楼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祁长海34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4日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上述款项通过本院过付,账号15×××13,户名:茌平县人民法院,汇款行:农行茌平支行营业所。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茌平县冯屯镇祁楼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太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