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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字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芳、黄体金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芳,黄体金,黄孝正,李林林,刘克花,明文磊,乔艾云,王金忠,徐庆芳,张军友,朱广利,朱文斌,滕州市体金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文磊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196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济宁市古槐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执行人薛芳,女。被执行人黄体金,男。被执行人黄孝正,男。被执行人李林林,女。被执行人刘克花,女。被执行人明文磊,男。被执行人乔艾云,女。被执行人王金忠,男。被执行人徐庆芳,女。被执行人张军友,男。被执行人朱广利,女。被执行人朱文斌,男。被执行人滕州市体金商贸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滕州市杏花村干杂海货市场10号楼北4-5号,法定代表人:黄体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滕州市文磊商贸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滕州市大同路东侧杏花村市场8栋南4号,法定代表人:明文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滕州市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驻滕州市杏花村市场5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徐庆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商初字第25号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济执字第196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曲阜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4)济商初字第25号判决书的执行,(2015)济执字第196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振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