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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852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40年9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罗某某,女,生于1944年7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正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