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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谢帆与刘锋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帆,刘锋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谢帆,男。委托代理人谢伟,男,系原告谢帆之弟。被告刘锋锋,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负责人雷勇,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帆与被告刘锋锋、人保财险洛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帆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帆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谢帆负担,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江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