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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忠民与被执行人贺州同济门诊部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忠民,贺州同济门诊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关忠民,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贺州同济门诊部,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本院在执行关忠民申请执行贺州同济门诊部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容 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