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少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少民初字第142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原告王某甲的母亲,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春贵、张伍涛,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