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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汉中市中心医院诉被告陈德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市中心医院,陈德瑶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汉中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康复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3594024-5法定代表人孙安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文伟,陕西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瑶,女,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庆荣,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汉中市中心医院诉被告陈德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文伟,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庆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因车祸伤由120救护车接原告处住院抢救,住院诊断:1、低血容量性休克;2、双下肢、左前臂碾压伤:(1)左前臂皮肤撕脱伤;(2)左拇指近节指骨骨折;(3)左小腿毁损伤;(4)右下肢皮肤脱套伤;(5)右侧髌骨、股骨外髁骨折;(6)右侧膝关节脱位;3、胸部损伤:(1)多发肋骨骨折;(2)右侧气胸;(3)双肺挫伤;(4)右侧胸腔积液;(5)右侧胸壁皮下气肿;4、右侧锁骨骨折;5、右侧肩胛骨骨折;6、胸1-7椎体棘突骨折;7、右侧髂骨骨折;8、颜面部软组织损伤。入院后给予抗休克、手术、抗感染、支持对症等治疗,被告伤情好转于2013年6月21日出院。被告住院时由于病情急危,在被告没有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原告开通了抢救生命绿色通道,在被告伤情平稳后绿色通道关闭。被告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324948.73元,开通抢救生命绿色通道期间被告欠医疗费227648.73元。绿色通道关闭后,被告自己交费97300元。原告曾多次催交,被告却迟迟不付。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合同法》第107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医疗费227648.73元。被告辩称,1、欠费属实,但被告在起诉交通事故肇事方时,原告未出据欠费凭据,致被告无法主张权利;2、被告至今未得到赔偿,故无钱支付,等被告取得赔偿后支付欠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2日下午17时08分,陈奇驾驶陕F26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西环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普罗旺斯小区三岔路口右转弯时,与陈德瑶骑电动自行车沿西环一路由北向南时发生相撞,致陈德瑶受伤,事故发生后陈德瑶被送往汉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6月21日出院,住院242天,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324948.73元,被告陈德瑶支付医疗费97300元,下欠医疗费227648.73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住院病历、医疗专用明细单、交通明细单、医院欠费说明,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陈德瑶因发生交通事故,送往原告汉中市中心医院医治,与原告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相应医治义务,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医治,被告经治疗出院应当承担医疗费的清偿责任,原告诉请给付医疗费的理由正当,本院对其合法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德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汉中市中心医院医疗费用227648.7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14元,由被告陈德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耀军人民陪审员  尤建伟人民陪审员  胡桂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之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