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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市龙马潭区炬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宁第二分公司、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炬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宁第二分公司,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炬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宁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负责人潘启伟。原审被告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法定代表人康嬅卡佳。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炬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宁第二分公司、祁连中天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毅民审 判 员  华 军代理审判员  钟 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