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3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江阴市富协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谛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富协化工有限公司,上海谛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839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富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费仁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谛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魏举。上列当事人之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商)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23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4,7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44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永华、卫亚东、代理审判员程如龙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3)金民二(商)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永华审判员 卫亚东代理审判���程如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