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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龙岩市华企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天平、涂珊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华企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天平,涂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华企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曾荷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朝能。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露,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吴天平,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涂珊(吴天平之妻),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区。俩被告委托代理人游锦超,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华企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天平、涂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龙新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华企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天平、涂珊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经查明,被执行人吴天平、涂珊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条件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华企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新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34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炳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赖飞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