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6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福祥与傅文德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624-2号原告李福祥与被告傅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444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傅文德给付2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福祥于2015年1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傅文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福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傅文德应当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44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李福祥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傅文德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傅文德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胡光明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王长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忠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