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胡如付与郭士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如付,郭士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326号原告:胡如付,男,汉族,住址新疆墨玉县。被告:郭士琴,女,汉族,现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受理原告胡如付诉被告郭士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拟定于2015年5月27日开庭审理,原告胡如付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如付与被告郭士琴已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如付撤回对被告郭士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1443元,减半收取5722元,由原告胡如付负担。审判员 张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