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中法执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游荣治与济南龙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荣治,济南龙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中法执字第1027号申请执行人游荣治,男,1943年6月8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桃园市,台湾地区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济南龙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阿美,董事长。游荣治与被执行人济南龙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2012)济商外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游荣治向我院提出申请,该案由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为轮候查封,我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济南龙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游荣治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外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泉审判员 乔东宁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冬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