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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吉林省日嘉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日嘉贸易有限公司,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吉林省日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绿园区飞跃路91-8号。法定代表人唐岩,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住所地朝阳区。被告王某某,女,住所地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日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日嘉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日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文涛人民陪审员  鞠秀英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