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吉林省日嘉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日嘉贸易有限公司,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吉林省日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绿园区飞跃路91-8号。法定代表人唐岩,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住所地朝阳区。被告王某某,女,住所地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日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日嘉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日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文涛人民陪审员 鞠秀英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