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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临民终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临兰执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王云芳,女,1959年出生,汉族,个体,住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张王庄居委。被执行人王延广,男,1958年出生,汉族,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营子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临民终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查封期限: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法审判员  李爱忠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立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