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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徐新和与汪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和,汪大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28号原告:徐新和,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吴杨,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玉,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大鹏,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和与被告汪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新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汪大鹏价值1065666.67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新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汪大鹏银行存款1065666.67元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徐新和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XXXX03室(权证字号:XXXX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红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