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宁夏荣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银川宁元盛商贸有限公司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荣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宁元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08-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荣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朱红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银川宁元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纪小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商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银川宁元盛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宁夏荣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0977.5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45元,承担执行费8666元,合计635288.51元。已执行标的5万元,剩余585288.51元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银川宁元盛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5288.5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二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