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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17号原告:吕某甲,男,汉族,1983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周福洪,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桂冰,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张某,女,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张伯权,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敏贤,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月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福洪、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伯权、谢敏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相识相恋,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年××月××日到南海罗村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吕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至婚后常因琐碎小事吵架,原被告双方工作也不稳定,近两年原告外出打工,一年只回家三、四次,被告为此更变本加厉,常埋怨原告以致甚少过夫妻生活,基于原被告曾多次协商离婚,但被告提出要求过分令原告无法接受,故原告认为双方间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特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吕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予原告;3、本案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深厚,婚后感情和谐且彼此相爱,虽然目前彼此因原告的发展方向产生矛盾,但根本不足以让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具体表现为:一、被告与原告婚前经历了甜蜜的恋爱期且在此期间互相了解磨合,感情基础相当深厚。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9月相恋。在此之前,原告为了追求得到被告,在足足一年时间里,几乎天天来到被告工作的桌球室打球,并想方设法约会被告。被告回四会家里时,原告甚至不顾风雨,开着摩托车跟着来到四会。之后,原告每晚都与被告聊上两个小时左右的电话……双方正是因为经过差不多一年的相处逐渐熟悉、了解,才于2006年5月23日登记结婚的。二、婚后,原告与被告风雨同舟,相亲相爱,感情状况良好。原告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了将近10年。双方一直相濡以沫,生育的儿子也活泼可爱。其中,以下事例足以证明双方感情仍然十分稳固。2014年8月11日,原告携带被告和儿子去泰国芭提雅游玩三天,其后,又到柬埔寨原告居住的地方游玩,直到8月25日才回国;被告9月份生日时,原告为了哄得被告开心,还把刚新款上市,中国大陆尚未有得购买的Iphone5S土豪金手机从国外邮寄回来送给被告。同年10月份,原告携同被告同游桂林三天。甚至在2015年2月28日至4月3日期间,即原告提出离婚前,原告还携带被告和儿子再次去到柬埔寨游玩、居住。并且一直以来,双方的夫妻生活从未间断。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供的与原告一起出游的照片为证。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根本不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并且,被告也不愿意离婚,希望原告能尽快归国,一家三口能平安、安稳地生活。三、原告与被告之间虽在原告发展方向的问题上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修复的可能。原告是一名退伍军人,对自己的发展有较强烈的渴求,总希望能出人头地。然而,近两年,由于原告认为国内的经济环境恶劣,难以大展拳脚,遂决定到国外打拼。但是,事与愿违,国外也并非如原告所想的那么多的发展机会。经过一轮碰壁后,原告选择了在柬埔寨的赌场里工作。被告得知此事后,起初已表示反对,但以为这只是原告暂时性的工作,只要对其多加劝解和勉励,其就能重新振作,找到合适的工作。可谁知,原告在赌场里工作久了,其又故态复萌,赌博的恶习变得更加严重,经常要家人替其偿还赌债;后来,竟认为投资经营赌场能发家致富,多次要求被告把村里的分红、家里的银行存款等财物统统拿给他,还强调这是唯一的机会,“苏州过后无艇搭”!被告根本不同意原告的这一做法,就没有答应其要求。可是,原告并没有就此放弃这一想法,其竟然在2014年年头以做买卖为由,向其母亲、哥哥共借了48万元与他人合伙投资赌场。被告知道后,渴望原告能尽快归国的愿望更加强烈。所以,不断劝告原告戒掉和远离赌博。由于原告现已听不进家人的劝告,更视被告为其发财的障碍物,才认为只要与被告离婚,就没有人可以阻碍其发财了。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并非婚前没有足够的了解,而是原告认为被告不支持他投资赌场,是因为不如以前一样理解他,支持他。被告认为,无论原告此前在谋求发展的过程中遭受到何种挫折,家人都是其坚实的后盾,对其都会不离不弃。希望原告能迷途知返,及早归国共同经营家庭。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如下:从2014年10月份开始,被告懒于工作,疏于对儿子的照顾,儿子的上下学都是由原告的母亲或姐姐负责。原告为了避开被告而选择到国外工作,并非被告所说的感情深厚而一起游玩。诉讼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常住人口登记表、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证据均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诉讼中,被告提供以下证据:3.夫妻出游照片十一张,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依然十分牢固。4.被告及其儿子吕某乙的护照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经常到原告在柬埔寨工作的地方游玩、居住,双方感情十分牢固。5.南海车辆管理所车查询表复印件一份、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证明复印件四份,用以证明夫妻共同财产。6.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至今仍在工作。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6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证据3-4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牢固。两次带儿子出去游玩,都是被告硬要跟着去。证据5的车辆查询证明,虽然摩托车是登记在原告名下,但事实上是属于原告母亲的,汽车是2005年购买的二手车,而四个房产中,登记在原告兄弟名下的共有房屋,是原告父亲去世前,经过公证赠与原告兄弟个人所有,与两人的配偶无关,另外三套房产,是原告父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理。证据6的社保缴费证明仅代表被告曾经买社保,因被告跟用人单位的老板相熟,经沟通,其老板同意被告只是在厂里挂名买社保,并无真实工作。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3-6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相恋,于2006年5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12月6日生育儿子吕某乙。婚前原告积极追求被告,婚后感情不错,偶尔因为小矛盾而吵架。2013年初,原告开始到国外工作,不定时回来看望妻儿,每次回来大概逗留十天左右,被告曾三次前往原告国外工作的地方探望,分别是2014年6月份,2014年7-8月份,2015年2-4月份,短则10天,长则30多天,其中2014年7-8月份因刚好是暑假,故带着儿子一同前往,期间在泰国芭提雅游玩三天。原告到国外工作的这几年间,被告跟儿子一直与原告母亲居住,由原告母亲帮忙接送小孩上下学、照顾小孩,2014年底,因多方面的原因,双方矛盾开始增多。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根据已查明事实,原被告婚前自由相识相恋,于2006年登记结婚至今已将近十年,婚后生育儿子吕某乙,虽然原告这几年到国外工作,夫妻双方聚少离多,但从庭审双方的陈述可以看出,原告每年会回来数次看望被告与儿子,被告也多次前往原告国外工作的地方,每次逗留的时间不短,最近一次距今只相隔几个月,而且逗留的时间最长,虽然原告庭审中表示是被告硬要跟去,原告并不同意,但试问被告作为一名女子,如果没有原告的允许和照顾如何在陌生的国度生活一个多月,可见当时夫妻双方感情仍然不错。至于原告认为被告懒于工作,疏于照顾小孩,被告也不同意原告到国外工作,既担心被告的安全问题,也害怕被告染上赌博的恶习,双方因这些问题多次出现矛盾,此时,双方应共同面对问题,协商解决。婚姻是需要经营的,两个人要有相同的共识,婚姻才能长久。本院认为,原被告并无根本的分歧,今后双方加强沟通,互相体谅对方的难处、看到对方的优点、宽容对方的缺点,夫妻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可以修复的。综上,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并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吕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洁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区敬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