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中民二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与万载速腾汽运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万载速腾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中民二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负责人:邓杜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瑜,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载速腾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法定代表人:罗仕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涛,高安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万载速腾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腾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漆小飞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红艳、徐斌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琤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8日上午9时许,王军旗驾驶赣C966**号车前往浙江省乐清市磐石电厂(浙江浙能温州发电有限公司)内拉石膏,途径电厂煤渣输送桥梁时,赣C966**号车车斗失控,自动升起,造成电厂煤渣输送桥梁受损。经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军旗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速腾公司与温州市华炎热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炎公司)签订《江滨大道20130808输灰铁桥被撞设备损失修复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华炎公司对输灰铁桥进行修复,合同总价为175000元。签订合同之后,华炎公司对输灰铁桥进行了修复,速腾公司支付了煤渣输送桥修复工程款175000元。其后,速腾公司向太平洋财保公司理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速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太平洋财保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7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太平洋财保公司于2014年4月2l日申请法院调取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民初字第83号案卷材料,原审法院认为太平洋财保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该院并未准予其申请。原审法院另查明:赣C966**号车在太平洋财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且商业第三者��任保险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责任期间为2013年3月13日至2014年3月12日。速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太平洋财保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7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速腾公司、太平洋财保公司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速腾公司、太平洋财保公司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速腾公司所有的赣C966**号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浙江省乐清市磐石电厂(浙江浙能温州发电有限公司)输灰铁桥受损,事故发生后,速腾公司与华炎公司签订合同对输灰铁桥进行了修复,速腾公司支付修复费用175000元,对于速腾公司的该损失,太平洋财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责责任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财保公司主��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第八条第二项,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没有放下翻斗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对于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条款,太平洋财保公司已经尽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人不应承担责任。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速腾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之后粘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该条款系速腾公司投保时太平洋财保公司提供的原始格式条款,太平洋财保公司并没有对免责条款的字体进行相应放大,且保险条款的字体与保险单的字体相比明显较小,同时太平洋财保公司也没有对免责条款的字体进行明显的加粗,并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且在太平洋财保公司提供的送达回证上仅有速腾公司公章,并无速腾公司相应经办人的签字,不能证明太平洋财保公司进行提示和说明的具体对象,故对于太平洋财保公司的辩解,该院不予采信。在庭审过程中,太平洋财保公司虽然对输灰铁桥损失的大小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速腾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为修复输灰铁桥实际支付了工程修复款175000元,对于该损失太平洋财保公司应在交强脸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为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限太平洋财保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速腾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l75000元。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太平洋财保公司承担。上诉人太平洋财保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速腾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太平洋财保公司接到速腾公司的报案后及时派员查勘了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对肇事司机作了询问笔录。经查,驾驶员王军旗系在保险车辆翻斗处于举升状态下驾车强行通过电厂运输桥,导致翻斗与运输桥发生碰撞,造成运输桥及车辆受损。��据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的约定,因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没有放下翻斗,自卸系统失灵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太平洋财保公司的送达回证上清楚载明了“尊敬的被保险人,本送达回证以证明保险人已经向您送达保险条款以及解释……免除保险人责任部分的条款内容。对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明确说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保险条款所载的各项内容。”该送达回证盖有被保险人的公章,足以证明太平洋财保公司对上述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二、速腾公司主张其已赔偿了第三者的损失共计175000元,但事故造成第三者浙能温州发电有限公司铁桥损失到底多大不得而知,一审法院在既没有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也没有速腾公司向受损方赔偿的凭证的情况下,仅凭速腾公司与案外人的协议和向案外人的打款凭证就认定速腾公司赔偿了第三者浙能温州发电有限公司的铁桥损失175000元,属事实认定不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太平洋财保公司仅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承担2000元,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速腾公司承担。被上诉人速腾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太平洋财保公司没有对保险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请求二审维持原判。第三者损失是真实存在的,虽然没有鉴定,但提交的证据能够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上诉人太平洋财保公司与被上诉人速腾公司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太平洋财保公司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在太平洋财保公司粘贴在保险单后送达给速腾公司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保险条款中,虽对免责条款的字体进行了加粗,但难以辨认,免责条款仍无法显著区别于其他保险条款,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保监发(2012)16号《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而太平洋财保公司也没有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要求,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太平洋财保公司的送达回证和投保单中均没有投保人经办人手书的“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字样,而仅有投保人签章,不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要求。因此,不能认定太平洋财保公司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效力。因此,太平洋财保公司称其已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浙江浙能温州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公司)的损失问题。速腾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浙能公司的输灰铁桥受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受损财产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亦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速腾公司已与华炎公司订立了输灰铁桥修复工程施工合同,并依该合同约定支付了修复浙能公司受损铁桥的工程款,华炎公司出具了工程款发票,可以认定速腾公司已赔偿了浙能公司的损失及其损失金额为175000元的事实,故对太平洋财保公司称原审法院对第三者浙能公司的损失事实认定不清的上诉主张,本���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漆小飞代理审判员 陈红艳代理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