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耿贯五与被告耿长河财产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贯五,耿长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耿贯五,男,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丙坤,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珍,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长河,男,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原告耿贯五与被告耿长河财产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徐岩、冯泮芹、孙国君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徐岩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贯五诉称,2011年12月12日,我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原告)同意乙方(被告)在自己房屋东墙2.5米处建筑六层楼房。房屋建成后三年内,若甲方房顶东墙、后墙压坠、压裂、压断,经权威部门鉴定属乙方施工造成,乙方愿赔偿甲方现金15万元或120平方米四层以下商品房一套”。现我的房屋墙体多处出现裂痕,为此我多次找到被告协商,但被告一直推卸责任。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耿长河辩称,原告房屋出现裂痕,我应当赔偿,但我是与他人合伙建房,需要与其他合伙人商量后才能确定赔偿方案。而且当初说的是对原告房屋进行修补,可原告不同意。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2日,原、被告就相邻建筑房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在原告房屋东墙2.5米处建筑房屋,若因被告施工原因造成原告房屋出现压坠、压裂、压断,被告需赔偿原告现金15万元或120平方米四层以下商品房一套。被告房屋建成之后,原告房屋的房顶、墙面多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痕。根据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建房主房东间及厢房墙体裂缝与新建楼西部基础施工处理不当(基础净距不足)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中的被告在原告宅基地东边建设一栋六层楼高的楼房,因基础施工处理不当,造成主房东间及厢房墙体出现多种裂缝,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在建房前协议约定:“(被告)乙方房屋建成后三年内,若甲方房顶东墙、后墙压坠、压裂、压断,经权威部门鉴定后,系乙方施工造成,乙方(被告)愿赔偿甲方(原告)现金15万元或120平方米四层以下商品房一套。”原告依据被告的承诺协议和被告建房给原告房屋造成损害的事实,提出请求赔偿15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长河赔偿原告耿贯五房屋损失15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耿长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 岩审判员 冯泮芹审判员 孙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日书记员 赵莹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