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好,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洁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德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