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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好,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洁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德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