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继与被执行人魏改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魏改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320号申请人王继,男被执行人魏改宁,女申请人王继与被执行人魏改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被告魏改宁于2015年4月28日前赔偿原告王继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改宁已如数自动履行,申请人王继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眉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杜 娟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粉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