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强立阳诉陈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立阳,陈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强立阳,男,现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陈佳伟,女,现住辽宁省绥中县。本院在执行原告强立阳诉被告陈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应得本金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以上款额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陈佳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绥执字第00127号案本次程序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宝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