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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180号-2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汇源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勇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汇源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80号-2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汇源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戴勇,男,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关于原告佛山市汇源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告戴勇应向原告佛山市汇源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670.21元、公摊电费352.63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新明一路**号房的房产,得款项875072元。上述款项不足抵押债权。除此外,经向相关金融、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钟松毓审判员  陈文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