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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牛某一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牛某一,牛某二,牛某三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牛某某,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某大学在读研究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元,济南槐荫大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原告牛某某之母),1955年10月27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牛某一,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一轻局供销公司退休干部,住济南市。被告牛某二,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委托代理人林强,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三,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中化化肥公司业务员,住山东省。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牛某一、牛某二、牛某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4元,减半收取3587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明亮人民陪审员  王孝勤人民陪审员  徐书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