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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庆鲁与廉立旺、孟庆礼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鲁,廉立旺,孟庆礼,王之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803号原告:王庆鲁,农民。被告:廉立旺,农民。被告:孟庆礼,农民。被告:王之运,农民。原告王庆鲁与被告廉立旺、孟庆礼、王之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庆鲁以协商解决为由自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