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高艳萍与蒋芷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萍,蒋芷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高艳萍,女,侗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蒋芷安,男,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申请执行人高艳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怀中执字第13号高艳萍申请执行蒋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一波审 判 员 唐锦山审 判 员 熊一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