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冀蒙与杜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冀蒙,杜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刘冀蒙,无业。被告杜易,冀东油田陆上作业区。原告刘冀蒙与被告杜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冀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冀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冀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冀蒙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