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一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念成与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念成,赵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一初字第1269号原告:张念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永奎,日照岚山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念成与被告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念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念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按原告减少后诉讼请求数额计收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公告送达费800元,共计3700元,由原告张念成负担。审 判 长 赵 杰审 判 员 张守法人民陪审员 刘从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