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台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付某某,女,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崔某某,男,194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 琴人民陪审员  李世成人民陪审员  李阳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