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广东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肖志良与黄丽仪担保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志良,广东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朗林家具有限公司,黄丽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志良,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天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XX。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朗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肖志良。原审被告:黄丽仪,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肖志良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5年1月7日向上诉人肖志良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志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红审 判 员 谢 国 雄代理审判员 王 碧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菲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