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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7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廖恢与赖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X,王XX,廖XX,赖XX,叶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72-575号原告罗XX,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王XX,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廖XX,户籍地址:四川省渠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吴XX,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XX,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被告叶XX,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王XX、廖X诉被告赖XX、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龙富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国强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