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7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廖恢与赖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X,王XX,廖XX,赖XX,叶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72-575号原告罗XX,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王XX,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廖XX,户籍地址:四川省渠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吴XX,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XX,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被告叶XX,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王XX、廖X诉被告赖XX、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龙富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国强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