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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立终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郭铧苇、郭炫辰与张成金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铧苇,郭炫辰,张成金,陈福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铧苇(曾用名郭宝菊),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炫辰(曾用名郭富达),男,199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郭铧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金,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原审被告陈福秋,男,l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上诉人郭铧苇、郭炫辰与被上诉人张成金、原审被告陈福秋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民初字第3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铧苇、郭炫辰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张成金曾与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口头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原告住所地的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10月27日,原告张成金与郭宝财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协议》,约定:郭宝财将“兴奥生态庄园1-38#楼”的水电安装交由原告施工。郭宝财于2014年2月去世,被告郭铧苇与郭宝财系夫妻关系,被告郭炫辰与郭宝财系父子关系。现张成金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郭铧苇、郭炫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郭铧苇、郭炫辰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张成金曾与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口头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原告住所地的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成金、原审被告陈福秋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起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代理审判员  李安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亓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