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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合肥宏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7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宏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章,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庆寿,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7928.15元(其中货款本金153744.25元,诉讼费1987元,执行费2827元、自2012年5月2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为35092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4月8日的迟延履行金为4277.9元,后期利息顺延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