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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恩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恩亮,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陈恩亮,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贺家水,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陈恩亮与被上诉人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民一初字第0175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陈恩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恩亮没有足额缴纳上诉费,其在收到本院补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陈恩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献梅审 判 员  丁 杰代理审判员  司武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