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城法执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梁华进与谭裕志民间借贷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华进,谭裕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执字第254-2号申请执行人梁华进,男,汉族,1951年2月27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谭裕志,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县。申请执行人梁华进与被执行人谭裕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谭裕志须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欠款95万元及利息,律师费25000元,诉讼费8286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3400元。因被执行人谭裕志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谭裕志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云浮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5590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