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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周燕与潘文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潘文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632号原告周燕,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潘文銮,女,195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坪,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燕与被告潘文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周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道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