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史龙飞诉被告刘亚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史某甲,男,汉族,住舆县。委托代理人李维,系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女,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刘某已,男,汉族,住平舆县,系刘某甲的爷爷。原告史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甲及其代理人李维、被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相识后同居生活,并生育二女孩。2012年补办结婚手续。后因家庭琐事争吵,2015年1月24日两人因小事生气,被告将原告家中物品损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两个女儿,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经常争吵不是事实,原告有外遇,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史某甲与被告刘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08年7月28日生育一女孩史某已,2012年6月20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2013年9月12日又生育一女孩史某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来被告发现原告的手机中有和别的女孩聊天记录,关系暧昧,怀疑原告有外遇,为此双方不断生气。2015年1月24日原、被告发生冲突,双方不在一块生活,婚生女孩史某已、史某丙跟随原告及其家人生活。庭审中被告提交的女孩照片图像、聊天记录,以证明原告有外遇,原告对该证据予以否认,但通过原、被告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无过错并没有与原告感情破裂的意识。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结婚证、人口登记卡、前店村委证明及证人史××、史光×当庭证言;有被告提交的复制图像、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甲与被告刘某甲经人介绍同居生活,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后感情一直尚可,并已生育两个女孩,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应当珍惜生活。原告提出双方感情破裂,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而被告无过错并坚持不同意离婚,且其二女儿年幼,为保障妇女、儿童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故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史某甲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史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达审 判 员 杨 毅助理审判员 杨雅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成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