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甬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华亮与李银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亮,李银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初字第5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华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银岳。上诉人杨华亮为与被上诉人李银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4)甬宁商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杨华亮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华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4)甬宁商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审 判 员 毛 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