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钟瑞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钟瑞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益民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66506726-9。负责人刘学峰。委托代理人陈宗敏,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瑞峰,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被告钟瑞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原告与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日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桂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