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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龙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慈浩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鹏龙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慈浩餐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75号原告深圳市鹏龙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排榜红平路8号401。法定代表人宋效禹,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上海旭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慈浩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AB座一层A101、A102。法定代表人梁球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鹏龙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慈浩餐饮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1元(原告已预交),按二分之一收取3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