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与赵强林、王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强林,王淑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梓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南段。负责人兰云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婷,公司员工。被告赵强林,男,生于1968年7月5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居民。被告王淑云,女,生于1973年3月29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强林、王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强林、王淑云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4月1日向原告联社宏仁分社申请贷款30000元(用于建房),月利率4.5‰,约定2013年4月1日归还。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分文未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到期债权不受损失,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及时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率合同期内按约定利率计算,逾期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损失费用概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强林、王淑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30000元用于灾后房屋重建,贷款期限从2010年4月1日起至2013年4月1日止,约定月息4.5‰。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被告放款30000元。被告将利息结至2010年12月23日,本金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被告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借款借据、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收集在卷,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强林、王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2010年12月24日至2013年4月1日按约定月利率4.5‰计算,2013年4月2日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赵强林、王淑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陈永超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倩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