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乔能文与康建强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能文,康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303号申请执行人乔能文,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康建强,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乔能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7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康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建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即偿还1万元,于2015年6月1日前再支付1万元,剩余的8.9万元从2015年6月28日前每月的28日前支付0.8万元,直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80元,执行费156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