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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文强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涡刑初字第0030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强,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西阳镇葛楼行政村李小庄自然村054号。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7日以涡检公诉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强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李文强未归案,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赵修珠审 判 员  李春杰人民陪审员  武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