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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法民监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建芳与马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法民监字第0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59年12月31日,昆明市人,住昆明市金庄路金实小区。被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东栗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的(2011)盘法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杨某某欠款本金人民币37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470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未按规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马某某所有的位于昆明市环城北路250号小城故事B座10层1008号房屋,并责令马某某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马某某仍未履行。经本院依法委托昆明滇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并委托昆明公平拍卖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申请人杨某某参与了竞拍,并以人民币570000元拍得上述房产。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1)盘法执字697—1号民事裁定书,即: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昆明市环城北路250号小城故事B座10层1008号房屋的查封;二、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昆明市环城北路250号小城故事B座10层1008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杨某某享有。因申请人杨某某于2012年7月11日仅交纳该套房屋拍卖款193530元,竞标款未全额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该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综上,申请人杨某某未按照规定交清拍卖款项,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1)盘法执字697—1号民事裁定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的(2011)盘法执字697—1号民事裁定书。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岳开发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