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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田为成与徐利国、殷国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为成,徐利国,殷国霞,任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田为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如明,建湖县颜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利国,居民。被告殷国霞,居民。被告任跃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为成诉被告徐利国、殷国霞、任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为成以与三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廷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田为成负担。审 判 长  杨忠胜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