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龙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龙,无业。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第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龙犯抢夺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张龙在黄骅市信誉楼商厦珠宝柜组以看钻戒为由,从售货员手中抢夺钻戒一枚,经鉴定价值为6895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龙之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2015年1月26日上午11时,来到黄骅市信誉楼商厦二楼戒指柜组欲购买戒指,经过挑选,服务员最终给其拿出一枚较便宜的戒指,其接过戒指后,因听不懂服务员说的价格,当时家中有急事,着急回家,看到戒指上有编码,就拿上戒指按照戒指上的编码去交费,在交费途中被商厦的保安摁倒在地,其没有抢夺戒指的故意。后巡警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张龙在黄骅市信誉楼商厦珠宝柜组抢夺钻戒一枚,经鉴定价值为689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弈某(黄骅市信誉楼商厦二楼珠宝柜组售货员)证实,2015年1月26日11时,其柜组来了一位男顾客欲购买钻戒,其问他需要什么价位的,该顾客站在钻戒价格最高的柜台前,让其给他拿出了一枚20000元的钻戒,看后不满意,让其放回柜台。又指着一枚标价103000元的钻戒让其拿出来,其拿在手里不想给他,并和他说这是一枚克拉钻,价位稍高些,但该顾客执意要看,其左手拿着钻戒准备给他,该顾客突然从其手中抢过钻戒,转身往西跑,其大喊有小偷抢劫,抓住他,这时商厦保安就到了,将抢夺钻戒的男子摁倒在地。期间,其拨打电话报了警。抢夺钻戒的男子身高一米六左右,二十多岁,体型较瘦,上身穿黑色外套,下身穿黑色运动裤,穿一双黑色休闲鞋,本地口音。2、白某某(黄骅市信誉楼商厦保安)证实,2015年1月26日,与同事刘学、刘文涛在信誉楼商厦二楼执勤。11时许,听到珠宝柜组有人喊有小偷抢劫、抓住他,这时其看到一名男子正往北跑,同事刘文涛在后面追那名男子,其跟着追了过去,追到卖蜜蜡首饰柜组旁边其与刘文涛将该男子摁倒在地,该男子被抓后说我付钱,这时,反扒民警也赶到了,民警对该男子进行搜身,并质问他戒指在什么地方,该男子没有说话,刘文涛在这名男子身后找到了钻戒。随后,这名男子被民警带走了。3、刘某某(黄骅市信誉楼商厦保安)证实,2015年1月26日11时许,在蜜蜡首饰柜组旁与同事抓获了一名抢夺钻戒的男子,该男子被抓获,其从他身后找到了被抢夺的钻戒。之后,该男子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4、辨认笔录证实,张龙在公安人员的带领下对信誉楼商厦二楼珠宝柜组及抓获地点进行了辨认,附有辨认照片。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抢钻戒的价值为68950元。6、黄骅市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证实了抓获张龙的经过。7、公安人员调取的信誉楼商厦案发当日张龙抢夺钻戒过程的监控录像及被抢夺钻戒的照片。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龙以购买戒指为由,在商厦内公然夺取服务员递给的钻戒,在逃跑时被保安当场抓获,保安人员从现场提取了被抢夺的钻戒,该事实有售货员弈某的证言及张龙抢夺钻戒过程的监控录像,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张龙抢夺钻戒的事实,其否认抢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胡建英审判员 龚长华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