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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商外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浙江亿得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佳亚纺织染整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亿得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佳亚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商外初字第6号原告浙江亿得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蒋志平。被告江苏佳亚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亿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佳亚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佳亚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合同,双方对管辖也无约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被告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该案应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纠纷不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苏佳亚纺织染整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阮鑫鑫审判员  孙国建审判员  闫利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