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834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被告:王某,男,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址同上。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人民陪审员 张美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汝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