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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3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317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窦某。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