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3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317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窦某。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欢 来自